删前速看问题提出者已被解决:前脚举报后脚就被上门
来源:环球国际平台网站 发布时间:2025-08-11 01:19:04
其中,领头的粉衣男子自称武汉市洪山区分局民警“孙先生”,经“李然于心”与“孙先生”确认,其他三名人员分别为一位“狮子山街”派出所警员(未露面)和两位洪山区分局警员。
在执法过程中,面对“李然于心”的提问,粉衣男子不做任何回应,既不表明上门为解决什么样的事情,也不表明自己的姓名和警号,只是摆头摇手到:“不要装糊涂,没必要装糊涂”。
“第二点,有些事情你能够最终靠正常渠道去反应,不是说不让你反应,这话没说错吧”,“可以向学校反应,明白吧?”
“第三点,需要更明确的是,有些事情,如果造成其他后果,需要你承担,这个我多的不说,明白吧?”
图书馆诬告事件,从杨某故意引导男女对立,到被网友揭发学术不端问题,再到如今正当举报者被公权力打压,事情发生质的变化。
观察员在上一篇文章中,引用网络公开信息,整理了杨同学被网友扒出的很多问题,但不知什么原因,被下架了。
这件事已经涉及到滥用职权问题,使得话题更为敏感,不知道本文还能存在多久。事实上,一些发声的自媒体人员和网友也被“捂嘴”了,甚至本文能否发出来,都是个问题。
但是,当诬告者肆意“开盒”施暴于受害者时,当学术不端者凭借造假论文荣登“学术殿堂”时,当蒙冤者在司法昭雪后仍被继续加害时,当有人利用公权敲响家门时,难道要视而不见?
试想,某天的后边夜,四个警察突然敲响家门,要求进入家里谈话,并说“不要装糊涂,你要承担后果”。谁会不怕?
正是因为警察行使社会管理权,最容易影响公众的日常生活,因此对警察队伍的管理和执法过程有严格要求。
我们认为,上门过程中至少有四处涉及违法。粉衣男子支支吾吾不说原因,又不希望“李然于心”录像,可见非正常执法,连治安管理中的口头警告处罚都不算。鉴于公开的执法规范较少,因此,以现行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为参照,举重以明轻,如果行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上都是被管制或禁止的,则本次上门必然违规。
第一,粉衣男子没有着正式警服和出示证件,涉嫌违规(目前网上有称该男子为副校长等,观察员对比照片觉得不像)。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84条规定,“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,应当出示工作证件。”《人民警察法》第23条规定,“人民警察一定要按照规定着装,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,保持警容严整,举止端庄。”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》第20条第2款规定,“不按规定着装,严重损害人民警察形象的”,造成不好影响的,给予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记过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记大过处分。粉衣男子等并非执行紧急任务,也不存在便衣警察盘问等可能,应当穿着正下一个式警服、出示证件,尤其是在“李然于心”要求明确其身份时,必须出示证件。
第二,“李然于心”居住地址从何而来?如果“李然于心”没有在网上公开自己的居住地址,粉衣男子等人是怎么样找到“李然于心”的?很明显,“李然于心”并没有涉及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,难道是有热心网友提供了地址不成?当然,随意调取个人隐私信息的事情,属于“理论上不可以,原则上不可以”。
第三,粉衣男子等人是不是能够上门,并要求进入房内?从理论上说,公职机关“法无明文不可为”,根据相关规定,对“侵害人”,警方只能将其传唤到公安机关,或对现场发现的可疑行为进行盘问。而粉衣男子甚至不敢说明上门的缘由,可见其公器私用,违法行事。
第四,粉衣男子的言行是不是满足警察的身份?根据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》第20条规定,“在工作中对群众态度蛮横、行为粗暴、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的”。首先,粉衣男子对于“李然于心”提出的“受害人是谁“”、“上门缘由”等问题时,明显支支吾吾不敢做答,只敢不耐烦的称“没必要装糊涂”、“你自己明白”,这难道符合执法规范?其次,阻止民众进行学术不端举报,压制其举报权利,难道不是滥用职权?
粉衣男子上门的理由,大概是杨某以“生命安全”为由报警。因此粉衣男子才会说出“不要因为你行使合法权利给别人带来不好的后果,否则你要为此承担刑事责任”这种话。
也正是因为这种理由,我们才无法排除一个可能:杨某打电话给洪山分局,说“有人网暴造谣我,我抑郁症,你们不管我就去死”。粉衣男子等人由于害怕杨某真的出事,又不知前因后果,就上门,忌惮于录像,不敢透漏报警者信息,因此含糊其辞。
首先,杨某是以“生命安全”相威胁的“惯犯”。从网上杨某自己发的言论来看,杨某甚至用相同理由威胁法官进行偏向性审理(此处为当事法官谢庭长点赞)。恐怕杨某惯用此手法,不知道如果案件二审杨某是不是依旧会以此相威胁。
如果“李然于心”同学突然坐在地上一边以头抢地一边哭喊,“我有抑郁症,你们这么逼我就是让我去死”,不知道粉衣男子等人会不会有不同的反应。
其次,粉衣男子也知道,网上实名举报学术不端是合理合法的,履行合法权利当然有度,但是这个度应当是社会公共秩序、无辜者的合法权益,不能让合法权利的“度”变成对违法者的“包庇”。
例如,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博士后研究员王灿发表的4篇C刊论文因抄袭多篇硕士毕业论文,被相关人员举报。根据举报信,王灿一而再、再而三给被抄袭者发邮件“求饶”,先说自己有“高血压”,又说“是第一次抄袭,也是最后一次抄袭”,最后竟然谎称自杀,“已离开人世”!
被抄袭者表示,王灿无论发生啥事都跟举报者无关,“我们不会为他的个人行为和情绪买单”。
退一万步讲,就算杨某有万分之一的可能性真的出现“生命安全”问题,跟“李然于心”同学也不应当有丝毫关系。“李然于心”同学的举报均是有现实依据,也未提出过分要求,如果以“生命安全”作为要挟就不能追责,那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、《行政处罚法》、《民法》、《刑法》等都取消好了,只要主张“你要我还钱就是要我的命”,“你要我坐牢我就去死”,那岂不是就没有责任可言了?
如果“上门”背后的真相仅是杨某以“生命安全”相威胁,要求出警解决“李然于心”同学,恐怕杨某也是因害怕论文造假被追责,心虚报警。
(以上仅为一小部分,关于杨某硕士论文造假问题,网络仍在持续更新,能关注知乎用户Longhao.Chen )
并且,在本次事件中,被杨某诬告的肖某某才是受害者。杨某长期网暴肖某某,导致肖某某患上创伤性应急障碍;在败诉后故意“开盒”肖某某,泄肖某某人隐私。杨某才是应该被舆论谴责和司法调查的对象。
无论是杨某诬告事件,还是杨某学术不端事件,其关键都是其毕业院校高校如何处理。
对肖同学的错误处分是否应当消除?杨某是否是硕士学位论文造假?如果校方能够迅速、及时地给出回复,至少给出积极解决的态度,公开回应舆论的关切,相信才是处理问题的最佳方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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